设备重置为新价格,机械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移动设备,一类是不可移动设备。设备搬迁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物理损失和功能损失。物理损坏包括拆卸成本、运输成本、安装成本、调试成本等。功能损失的成本包括机器精度的降低和搬迁造成的不合格品的增加。对于不可拆卸的设备,拆除将导致设备的废弃。因此,设备的重置价格应按其新旧重置价格计算,并对业主进行补偿。
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这一点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从实践经验来看,自主选择的评估机构与私人选择的评估机构之间的差距是两倍以上。很多评估机构不评估停产停业损失,在整个企业拆迁补偿结果中占很大比例,一般根据经营效率、营业额、利润等条件确定。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总是想先给企业施压,从不提及评估事项,也不发布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这也是一种需要密切关注的违法行为。
针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因其受损物涉及面广、损失评估标准不一、技术以有主掌握的尺度相对单一的机动车辆来讲要复杂得多。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而对于第三方在对财产损毁的赔偿方面往往提出远直接损失的要求,有些甚至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处罚性质的赔偿。由此,给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定损过程中带来很多困难。所以,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查勘变的更加重要。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建设单位需对矿权人进行赔偿/补偿(以下统称“赔偿”)。为确定赔偿金额,双方一般单或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矿业权价值损失、其他损失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赔偿金额。矿业权价值损失是矿业权人的主要损失之一,该价值损失评估金额的高低直接关乎赔偿金额的高低。而矿业权价值损失评估金额受评估方法的影响较大。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具体又细分十种评估方法。具体应采用哪一种评估方法,才能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呢。树人律师结合相关规定,分析矿业权评估方法的类别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途径,是指基于贡献原则和重置成本的原理,即现时成本贡献于价值的原理,以成本反映价值的技术路径。该评估方法包括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主要适用于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评估。
剩余利润法,是通过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开发各年预期利润,扣除开发投资应得利润之后的剩余净利润,按照其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剩余利润法主要适用于正常生产的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对于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也可以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