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客观、公正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它们也是相互联系的,立是,客观是基础,公正是目的。
1. 立性
坚持立性是资产评估的核心原则。如果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及外聘认为其立性受到损害,则可以拒绝进行评估活动、拒绝发表评估意见,或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声明。
2. 客观性
客观性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发表评估意见。具体要求包括:
3. 公正性
公正性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立、客观执业,公正发表资产评估意见,不得损害委托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这要求资产评估师要反映企业出具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内容。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一致性,一般不应由资产评估师来确认,而是由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根据其经批准拟实施的经济行为确认并提供给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一般应要求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在申报表或申报材料上以签名盖章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确认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资产评估是为满足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而进行的。资产评估特定目的贯穿着资产评估的全过程,影响着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界定、价值类型的选择等等,是评估人员进行具体资产评估时明确的基本事项。因此,评估目的总是依托于具体的经济行为。在资产评估实践中,引起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主要有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担保、企业租赁、债务重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