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用一般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安置费用和安置补偿费用等。被拆迁人可以对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和依据往往由市级地方在政策文件中规定。各地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不同。
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这一点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从实践经验来看,自主选择的评估机构与私人选择的评估机构之间的差距是两倍以上。很多评估机构不评估停产停业损失,在整个企业拆迁补偿结果中占很大比例,一般根据经营效率、营业额、利润等条件确定。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总是想先给企业施压,从不提及评估事项,也不发布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这也是一种需要密切关注的违法行为。
矿业权评估方法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规定,矿业权评估方法分为成本途径、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三类评估方法。
根据《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分为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两种。
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分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根据《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分为可比销售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三种。
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在探矿权评估中,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在采矿权评估中,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剩余利润法,是通过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开发各年预期利润,扣除开发投资应得利润之后的剩余净利润,按照其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剩余利润法主要适用于正常生产的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对于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也可以选用。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是针对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而设定的,反映因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所存在的地质可靠性低、开发风险高等情形。该系数一般通过对地质、采矿、选矿等因素进行半定量分析确定。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的探矿权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