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普华信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时间:2024-12-04 05:06:46 [举报]
财产损失分为:
(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3)资产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损失,委托理财损失。
(4)资产评估损失。
(5)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发生的损失。
(6)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
(7)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包括因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支出,企业间因销售发生的商业信用,经批准的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抵押资产损失。
认定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点:
1、真实性:一是客观真实,企业的财产损失是实际发生的,不能有虚构或者夸大的成分;二是是可以用合乎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的真实,如果企业在财产损失发生之后没有保存、搜集、取得有效的证据,那么即使财产损失是客观真实,也不能税前扣除。
2、证据资料应合理采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损失事项予以采信。 3、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也要辩证的看待“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损失事项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防止被假象蒙蔽。
对于证据的采信,要“形式重于实质”,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资料证明的损失,不能予以认定。
4、认定时应依据税收法规并结合财务、会计等相关经济法规综合考虑。
资产评估损失,是指对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而造成的损失。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的机构或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财产直接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我国资产评估服务已涵盖我国经济建设各个领域、各种经济行为、各种资产类型,体现了我国资产评估的广泛性和综合性。从经济行为类型来看,资产评估为企业改制和上市,合资、合作经营,股权转让,资产买卖和置换,债转股,担保融资,破产清算,保险赔偿,损失补偿,税收,司法诉讼,会计计量等众多经济行为提供了广泛的评估服务。从资产类型来看,包括企业整体资产、债权类资产、存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珠宝首饰、森林资源资产、矿产资源资产以及各种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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