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普华信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时间:2025-01-07 05:17:00 [举报]
认定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点:
1、真实性:一是客观真实,企业的财产损失是实际发生的,不能有虚构或者夸大的成分;二是是可以用合乎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的真实,如果企业在财产损失发生之后没有保存、搜集、取得有效的证据,那么即使财产损失是客观真实,也不能税前扣除。
2、证据资料应合理采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损失事项予以采信。 3、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也要辩证的看待“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损失事项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防止被假象蒙蔽。
对于证据的采信,要“形式重于实质”,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资料证明的损失,不能予以认定。
4、认定时应依据税收法规并结合财务、会计等相关经济法规综合考虑。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物品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其中的设施一般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
产权交易的本质是等价交换,而资产评估的职能就是为交易主体实现公平交易提供价值尺度。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的介入,既抑制了交易主体的非理性行为,也为强力监管提供了“数据库”。正是资产评估机构职能的发挥,才将“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融合,使“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得以维护和不断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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