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华信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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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财产损失评估公司

    来源:北京普华信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时间:2024-05-20 09:04:24 [举报]

    财产损失分为:

    (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3)资产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损失,委托理财损失。

    (4)资产评估损失。

    (5)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发生的损失。

    (6)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

    (7)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包括因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支出,企业间因销售发生的商业信用,经批准的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抵押资产损失。

    认定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点:

    1、真实性:一是客观真实,企业的财产损失是实际发生的,不能有虚构或者夸大的成分;二是是可以用合乎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的真实,如果企业在财产损失发生之后没有保存、搜集、取得有效的证据,那么即使财产损失是客观真实,也不能税前扣除。

    2、证据资料应合理采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损失事项予以采信。 3、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也要辩证的看待“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损失事项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防止被假象蒙蔽。

    对于证据的采信,要“形式重于实质”,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资料证明的损失,不能予以认定。

    4、认定时应依据税收法规并结合财务、会计等相关经济法规综合考虑。

    货物损失评估:
    指的是货物在运输、装卸、保 管过程中发生数量上的损失或质量上的损失需要通过评估来确认。如货物落水、受潮、水湿、浪损、污染、变质、变形、毁坏、感染、碰撞破裂、被盗、遗失以及大宗散装货物超过正常途耗的减量都可以做货物损失评估。

    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评估实践中,关于采用抽查方式核实、验证存货账表清单与实际数量、状况的一致性,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委托人(或产权持有人)的存货管理规范,核算清晰准确,抽查范围和比例可以小一些。
    (2)如果存货评估结论对委托人(或产权持有人)的利害关系大,则应对金额较大、易出现误差的资产进行详细核查。
    (3)如果抽查结果表明账实误差对评估结论没有影响,则可以认为委托人(或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存货账表清单资料可以直接利用;账实误差对评估结论影响较小,则可以对量大值高的存货重新清查,其他则按抽查情况作适当调整,从而利用存货账表清单资料;账实误差对评估结论影响较大,提供的存货账表清单资料基本不能利用,应按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的约定重新进行全面的清查。
    (4)对于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如果占整体资产数量和金额的比例较大,对评估结论影响较大,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向持有被评估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发出函证,获取存货的数量和状况信息,或者到第三方处实施存货的清查核实,以确认存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企业价值评估,评估对象可以分为两类,即企业整体价值和股东权益价值(全部或部分)。与此对应的评估范围是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内容,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债权和债务等。将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作为评估对象,釆用资产基础法或以被投资企业经营为基础采用收益法对其评估时,股东全部权益或股东部分权益对应的法人资产和负债属于评估范围,本身并不是评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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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普华信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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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华信德
  • 私营合伙企业
  • 2021-07-15
  • 资产评估,征地拆迁评估,环保关停评
  • 北京 房山 北京市房山区长兴东街9号院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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